我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或部门上报市外事办受理初审后,报自治区外事办统一申办。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一、申请条件
(一)申办企业资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设定。1.制造业申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5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员工人数80人以上,其它企业员工人数15人以上。2.制造业申报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2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20万元以上,并要求申报企业完成依法纳税。
(二)申请人资格: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法人、高管及其他工作人员。2.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函(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与APEC经济体往来情况、办卡必要性等,附样本)
(二)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三)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企业情况表
(五)护照个人资料页、相关经济体签证页复印件(外办查验原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六年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简介
(八)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九)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护照专用照片(纯白背景、小二寸、正身、免冠、不戴首饰、双耳可见、不留胡须)
三、费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领事司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此标准收费。
四、旅行卡的管理、使用及监督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报所属地市外事办及自治区外事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旅行卡的申请和日常管理,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市外办。同时,接受自治区外事办、市外事办的指导、检查及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对旅行卡管理负主要责任,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二)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领事司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三)市外事办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骗领、滥用等情况按规定予以惩处,对持卡人离职、辞职、退休等情况,申请企业应及时注销相关人员所持旅行卡。如发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报请外交部领事司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