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旧条文对比

对外贸易法修订八大亮点

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通过并施行,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产生而进行了相应、适时的调整。

2004年首次修订是为了迎合中国加入WTO的现实需求。此次修订中,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全面改制成为了备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府管制”到“市场自发选择”的演变;此后的2016年修正仅为删除一些陈旧的文本;而2022年修正取消了备案登记制,实现了由“事前备案”到“事后监管”的全面转变,这也与后来提出的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打造市场化、国际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呼应,以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二、202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亮点

亮点一:确立制度型开放与贸易强国新目标,提升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能力

1.在原有目的基础上,增加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内容,并明确根据宪法,拓展了外贸立法的价值维度。(第1条)

2.明确规定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确立了战略方向。(第3条)

3.全新规定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并扩大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要求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外贸相关政策时,必须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确保与国际规则衔接。(第6、7条)

本次新增的对接高标准规则与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机制并非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合规性调整,而是一场主动的国内规制改革,将国际通行规则内化为国内政策制定的刚性约束程序,提升本国经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同时清晰界定了开放的前提与底线,宣告了一种有原则、有底线、以我为主的制度型开放模式。

亮点二:新增加工贸易与合格评定制度,以负面清单管理跨境服务贸易

1.确立加工贸易制度,明确规定了加工贸易的定义、运作方式,并新增了加工贸易货物在无法复出口时可依法转为内销的关键规则。确立统一商品合格评定制度,在继承旧法原则的基础上,将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与具体执行(认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作了更清晰的衔接规定。(第23、24条)

2.完善原产地管理规定,将原产地管理的具体规则,由旧法的由国务院规定细化为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增强了可操作性和体系性。(第25条)

3.确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代了旧法中的市场准入目录管理模式。(第31条)

加工贸易内销权的法定化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共同体现了监管逻辑的深刻转变。前者是对既有成熟实践给予稳定的法律预期,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产业链的干扰,其所体现的监管哲学从“政府规定什么可以做”的“父爱主义”监管,转向“政府明确什么不可以做”的“底线式”监管。这种转变释放出巨大的市场自洽空间,是激发服务贸易创新活力的关键制度设计。

亮点三:新增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明确国家应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与对外谈判,并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第33条)

此条款是本次修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突破与功能转型,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章节侧重“防御”和“规制”的定位,新增了国家积极的“赋能”与“服务”职能,通过法律明文要求建立公共性的海外预警和维权援助平台,以期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与维权成本,将国家支持从境内执法延伸至全球范围内的事前预警、事中援助,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设、从权利保护向能力建设的关键升级,是为外贸经营者提供的实质性公共法律产品,直接服务于“贸易强国”建设。

亮点四:健全贸易安全与救济体系

1.扩大安全措施适用范围,在原有“战时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基础上,增加“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安全阀更加灵活。(第19、30条)

2.新增特定对象反制工具,授权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采取歧视性措施的特定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禁止或限制贸易的措施。(第40条)

3.完善条约履约救济,相比旧法第四十六条,增加可要求违约方终止上述行为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失效时可自主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第51条)

4.引入贸易调整援助原则,提出可根据需要建立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第55条)

5.扩展特殊物项管理范围,将管理对象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扩大至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第80条)

本次修订通过扩大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适用情形和扩展受特殊管理的物项范围,在法律层面增强了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与履行国际义务的操作弹性与覆盖范围。通过新增对特定境外主体的反制工具和完善条约履约救济手段,提供了在常规贸易救济(如反倾销)之外,应对新型国际经贸摩擦与条约纠纷的法律工具。同时引入“贸易调整援助”原则,标志着立法开始关注贸易自由化中可能受损的国内产业与工人,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国内调整支持机制,体现了在开放中注重稳定性与公平性的平衡考量。

亮点五:强化调查程序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原38条仅要求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贸易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于78条明确违反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第43条)

此新增条款标志着对外贸易管理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实现了重要衔接,将公民权利保护明确延伸至外贸行政调查领域。它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调查职责时处理涉及自然人的敏感信息设立了明确的行为边界,是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这不仅保护了相关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调查工作的规范性与公信力,是法律体系现代化和完善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

亮点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扶持

将原57条中“扶持中小企业”的表述精准化和强化为“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并明确要求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第68条)

相比原法,本次“中小微企业”的表述更准确地涵盖了外贸领域最广泛的群体,不仅重申扶持原则增加促进义务,更指明了“监管、融资、外汇结算”这三个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环节作为提供便利的具体方向,为后续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这旨在通过降低制度性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切实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夯实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亮点七:支持新业态模式,推动数字化贸易与绿色贸易

1.明确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创新发展,并要求建立适应性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第59条)

2.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和数字贸易,推动电子单证应用、国际互认及治理体系建设。(第60条)

3.倡导绿色贸易,提出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贸易,推动标准认证国际合作。(第61条)

4.新增多元化支持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明确提出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第66、70条)

将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明确纳入法律支持范畴,为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政策导向。条款不仅鼓励新业态新模式,更要求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现了“鼓励创新”与“规范管理”同步推进的立法思路。推动电子单证、数字证书国际互认等内容,直接回应了提升贸易便利化的现实需求。同时,新增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是从配套支撑体系着手,为外贸高质量发展构筑长效机制,显示出立法支持的前瞻性与系统性。

亮点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建立协同执行体系

1.提升处罚金额,如对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的罚款上限从五万元以下(原59条)提升至新法五十万元以下。(第71条)

2.新增多项行为罚则:如对未办理技术合同备案、为被制裁对象提供便利等行为新设行政处罚。在保留原有对一般违法行为一至三年从业禁止的基础上,对为被制裁对象提供便利的行为,设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从业禁止期,形成轻重分明的惩戒梯度。(第72-76条)

将惩戒执行部门从海关、外汇管理扩大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并明确覆盖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了资金流的全面管控(第77条)。

法律责任章节的修订,核心在于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和执法威慑力。处罚金额的大幅提升与从业禁止期限的梯度化设置,建立了“经济罚”与“资格罚”相结合的严厉惩戒体系。特别是针对为被制裁对象提供便利等行为设定了更长的禁业期,体现了分级惩处的严肃性。最具突破性的是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明确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需根据禁止决定协同采取管控措施,覆盖货物通关与资金收付全流程。这一机制从根本上增强了处罚决定的执行刚性,解决了以往可能存在的执行协同难题,确保了法律责任的落实。



相关文件:【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