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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聚焦生物发酵与制药、生物疫苗、中医药(蒙医药)三个链条,推进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幅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打造中国北方绿色生物医药基地。立足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生物发酵与制药产业延伸发展

(一)降低用电、用汽、环保成本。支持生物制剂原料药新建项目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配比,对于产业链向下游制剂延伸或成品药的全产业链项目,由市县(旗区、开发区)按比例进行电价综合奖补,使企业实际用电成本不高于0.39元/千瓦时。保障蒸汽供应,价格控制在热电联产余热供应公共供暖(蒸)汽价格100%增幅内。支持园区建设危(固)废处理厂,对实行废水“零排放”的企业,按吨污水处理费用5元标准由市县(旗区、开发区)按比例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审评审批程序。对原料药、制剂、血液制品、干细胞、合成生物等重点领域项目和新业态项目,优化开工前手续办理流程,在备案、环评、安评、土地等手续上进行联审联办。对接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重点品种申报、拿地即开工等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生物疫苗产业创新发展

(三)支持新疫苗研发创新和转化。对批准建设的生物医药类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自治区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多联多价联合疫苗、mRNA疫苗、非洲猪瘟疫苗等领域 “揭榜挂帅”重大技术攻关。支持建设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中试平台或示范基地。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疫苗项目按照Ⅰ类1000万元、Ⅱ类500万元、Ⅲ类2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牧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围绕我市疫苗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内包装材料等需求,培育和引进一批细胞培养基、佐剂、药用玻璃(塑料)包装等产业配套企业和项目,对年产值超5亿元以上配套项目免费提供5年厂房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信局、商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产业特色发展

(五)支持药材规模化种植。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加大对道地中(蒙)药材地理标志注册的挖掘、培育力度。对黄芪、黄芩、甘草、板蓝根等道地药材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上的基地(企业),按200元/亩由市县(旗区、开发区)按比例进行补贴。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产品推广应用。市内医疗机构加大道地药材、院内制剂、经典名方、民间验方推广力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和科创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生产企业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产品二次开发和闲置药号使用,完善中(蒙)药说明书安全信息。建设生物医药产品大数据交易中心、连锁销售中心(药店)、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打造呼和浩特药交会品牌,每年定期举办生物医药产品展览展销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七)引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新增产值15亿元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给予800万元奖补;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新增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入选全国、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名单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上一年单项冠军产品销售额的1%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冠军产品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年度外贸额比上年度增加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增加额2%给予企业最高400万元奖励。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新取得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市实现量产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八)建设“园中园”。高标准规划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中园”,支持产业集聚的园区和属地建设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厂等配套基础设施,对建成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园区补贴,对入园企业手续实行“零距离、保姆式、一站式”服务,由专人从企业入园开始,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各方面事务全程跟踪帮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产业要素驱动发展

(九)加强金融支持。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统筹设立规模不少于50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项目落地、股权投资、新药引进等领域;统筹设立规模不少于10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科创基金,引导、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前端原始创新,提高原始创新转化能力。积极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优先支持生物医药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人才保障。组建政校企创新创业联盟,采取“订单+定向”式的模式设置专业(学科),为企业培养急需产业人才。定期组织生物医药领域人才招聘,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生物医药企业,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加大研发人员激励,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年薪高于50万元的研发人员,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区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统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对注册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从事药材种植、医药(含兽药)、医疗器械、基因和细胞、血液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旗县区财政按兑现事项各自承担,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及时到位。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呼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